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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学院      来源: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19-10-15      浏览量:

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特指接受我校本科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

   (三)尊重在校的各国学生的风俗习惯,促进国际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请、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国外学生均可申请来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五条 国际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和国际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负责办寄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等工作,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学生进入各专业学习,并将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编制学号。

第六条 国际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台州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报到期间,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学工部、计财处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二级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和教材发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后3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检。合格的,准予注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检由国际学院组织安排。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学校接受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学校签署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本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已在国内其它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经原接受学校同意,学校考核合格,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申请转入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学习。

第三章 学 制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4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3-6年;5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5-7年。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须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修读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5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少于等于3天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同时报国际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国际学院审批;请假三分之一学时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特殊情况下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需继续请假者,应在请假期满之前,再次按请假手续及时续假。

第十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按正式选课国际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每月初,各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上个月国际学生的缺旷课情况报国际学院,并留存有关原始材料备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毕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参见当年各专业的国际本科生培养方案。国际学生应按照国际学生注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概况和汉语作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 插班入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它院校转入的国际学生,其原学历阶段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国际学院审批,教务处认可,可免修有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

第十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合格均须重修。重修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的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台州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选课、缓考等手续参照学校本科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文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转专业申请须由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名单进行公示,报校务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的;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从外校转入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具体程序按《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患病或因伤,经有关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国际学生女生可生育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附医院证明)或因特殊原因须中途休学的(如创业、参军等),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休学(保留学籍)1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15日内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尽快离校回国,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有关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对每学期所获学分未达到所修学分的二分之一的国际学生,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统计出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报国际学院与教务处备案。

  国际学生的警示或处理,二级学院应当保留必要的记录及过程材料,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在读期间连续2个学期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示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费用的

  (十)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十一)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遣返回国的;

  十二)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台州学院国际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连同有关过程材料、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国际学院审核(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或未按时到校注册报到外),教务处备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国际学院根据国际学生本人留下的联系方式将退学通知送达本人。难以联系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退学的国际学生在学校发出通知1周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退学的国际学生信息上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等情况被勒令退学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九章 毕(结)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要求延长学业的国际学生,须由本人在毕业离校1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在毕业前一学期的期末向学院提交申请、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日期。

四十二 本科毕业生符合《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十三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与学校签署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在读学生插班进入本科专业学习的,具体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学院予以配合;学生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其它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国际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国际学生,其它年级的国际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