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旧站资料  >  政策规定  >  出入境管理  >  正文

出入境管理

台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规定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量:

台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规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市委组织部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特结合实修订《台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私出国(境)指的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自费旅游、探亲、自费留学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且申请持普通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出国(境)。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按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者,出国(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由本人负责。

第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入学通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辞职者办理辞职离校手续,申请保留公职者,办理离校请假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要坚持“一事一报、一审一领”原则。

第五条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台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涉密人员须填写《台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因私出国(境)人员要明确出国(境)事由、在外停留期限及证照收缴领取等要求,其中:

副高及副处以下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汇总报校长备案。

副高(含)以上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审核,再报校长审批。

副处(含)以上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审核,再报校长同意,提请党委会审批。

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执行副处(含)以上人员审批手续之外,在递交党委会前还须经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通过后,人事处给予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函》或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工作,并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集中保管我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因私回国(境)后,应在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与港澳台通行证)交人事处集中保管,市管干部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台州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两个月内主动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逾期不交者,由人事处负责催缴。

第八条  严肃查处问责。对于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逾期滞留或擅自变更目的地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查处问责。各二级单位要配合学校开展工作检查,对于工作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各党总支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外事纪律

第九条  出访期间,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利益。

第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本规定与校内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